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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常州市市区经营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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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经营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
关于执行《常州市市区
经营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
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还击保护工作,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了《常州市市区经营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望贯彻执行。
附件:
环境影响预评价要求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经营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阶段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市区经营性用地(即规划为居住、商业、办公性质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阶段开展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范围
市区经营性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在控规编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
1.地块周边300米范围内有噪声污染源;
2.地块周边1000米范围内有生产、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排放恶臭污染物的企业;
3.地块周边2000米范围内有炼钢炼铁厂、焦化厂、氯丁橡胶厂等重污染排放企业;
4.地块周边有高压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以及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等电磁辐射污染源;
5.地块周边有高强度电离辐射污染源;
6.地块在环境敏感区(需特殊保护的区域、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和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规划范围内的;
7.地块原为化工、电镀、焦化等重污染企业所在地,以及生产或使用水银企业所在地;
8.地块周边有其他产生重大环境影响项目的。
二、工作程序及方式
1.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市区经营性用地控规时,以书面形式征求市环保部门对该地块开发环境可行性的意见;
2.市环保部门根据地块区位、规模、用途及周边环境,确定该地块是否环境可行,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出具书面意见反馈给规划部门;
3。对需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的地块,由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由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会审或评审,根据环境影响预评价要求(详见附件),出具书面意见反馈给市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作为市区经营性用地控规编制及地块出让的依据。土地出让后,受让人在土地开发时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必要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环境影响预评价要求
环境影响预评价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项目概况
2.选址合理性分析
3.周边污染源调查及环境风险预测
4.开发的对策和建议
5.环境影响预评价的结论
具体的工作包括以下6个方面:
1.论证开发项目可行性。
根据现有基础资料,依据《常州城市总体规划》、《常州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常州市排水规划》,重点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该项目选址的可行性。
2.分析该地块是否已被污染。
对一些原来属重污染生产企业的开发地块,如电镀厂、化工厂、焦化厂等,分析该地块土壤是否已被污染,主要通过土壤监测予以说明;若存在污染,论证通过土壤修复后进行开发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3.周边污染源调查及环境风险预测。
通过实地勘探、收集周边污染源的资料等形式,了解地块周边污染源分布情况、存在环保问题或其它制约因素。一般以利用原有监测资料为主,对附近污染源排放特殊污染物的,应进行布点监测。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筛选,运用数学模型进行预测,分析拟开发地块存在的环境风险及其程度。
4.确定地块内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现场调查及走访,对地块内现存的文物、自然景观等,提出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目标。
5.为项目实施提出开发对策和建议。
①根据《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以及排放特殊污染物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等,界定开发边界;
②地块开发需要搬迁的周边污染源名单。
6.提出明确结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环境影响预评价结论,包括“适宜开发”、“有条件开发”和“不适宜开发”等几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