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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并做好产生、贮存及处置台账记录。
2、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并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报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核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4、危险废物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为了准确掌握危险废物流向和数量,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每季度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及所有交换转移联单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现场抽查。
5、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应急演练。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6、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相关企业的抽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有关危险废物环境防治规定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