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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宁区城市长效
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天宁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宁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城市长效管理的工作责任,加强对城市长效管理的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是研究、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牵头负责。成员单位为涉及城市长效管理13项基本内容的责任部门,具体为区委宣传部、区经济贸易局、区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爱卫办、区环境保护局、区房产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公安天宁分局、天宁交巡警大队、工商天宁分局、规划天宁分局、交通天宁分局。各单位分管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委员会,由考评委办公室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正确引导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舆论;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城市管理公益性宣传。
(二)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规范废品收购站(点)的管理秩序;负责加快农贸市场的改造和建设,逐步取消马路农贸市场;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督促商业企业遵守城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城市管理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工商、城管等部门做好马路市场整治工作。
(三)区建设局负责拆迁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对拆迁工地的围栏作业、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车辆带泥出场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的绿化管养工作。
(四)区水利局负责辖区河道水面环境整治和河塘整治改造;做好辖区河道岸坡环境卫生的管理;通过水利工程的合理调度,改善水环境;负责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行医行为;负责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对辖区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工作等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医疗垃圾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单位卫生达标的评比、指导和检查。
(六)区爱卫办负责除“四害”工作。
(七)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噪声、油烟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施工噪声等污染指标的监测工作。
(八)区房产管理局负责老小区整治和物业管理转轨工作;负责落实物业管理小区的垃圾收集设施配套工作,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对垃圾投放点的管理;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临街居民住宅房的清洗、粉刷、维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危旧房改造;负责辖区直管公房的修缮、沿街外立面清洁。
(九)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辖区环卫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保持正常运行和日常清洁。
(十)公安天宁分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保障工作;负责区管范围内准养犬的管理和禁养犬的处置工作。
(十一)天宁交巡警大队负责交通秩序整治,规范车行道机动车停放,严禁各类三轮车、板车进入市区,配合道路主管部门查处各类占用道路经营的行为;负责辖区内交通管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清洁和出新(更新),禁止在交通管理设施(护栏)悬挂标语、横幅。
(十二)工商天宁分局负责加强对各类集贸市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市场周边的环境整洁;参与马路市场、流动摊贩的整治工作。
(十三)规划天宁分局负责对临街建筑物的立面实行规划前期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预留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空调室外机放置的位置,禁止沿街新建建筑物设置密闭式卷帘门;负责加强对临街破墙开店的监督和管理。
(十四)交通天宁分局负责保障辖区公路、航道畅通;负责港口、车站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航道的标志、标线、航标等设施设置和维护规范;负责辖区公路运输和城市出租车的营运秩序,负责城市出租车车容车貌整洁,负责营业性停车场、车辆站台等设施容貌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维修点、配件供应点、船舶修理点的环境整治和管理。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通报各成员单位在落实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部署,群策群力,制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对需要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的,在进行详细研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由各责任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三)对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的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作出裁判,指定有关街道和部门组织整改和落实。
(四)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与交流,总结经验,创新方法,更好地指导和服务城市长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其它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定于每月的20日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因区委区政府的其他重要会议、工作部署或节假日而进行必要地调整。调整通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制发。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提前准备。
第六条 联席会议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在下次会议召开时报告本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对执行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城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支持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