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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人大工作研究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天宁人大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常州市天宁区人大工作研究会章程

(2022年12月15日常州市天宁区第七届人大工作研究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常州市天宁区人大工作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宁区有志于人大工作研究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围绕区委决策部署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开展理论研讨、工作研究、专题调查、决策咨询、学习交流,发挥智库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全区改革发展和人大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审批局。

本会的管理机关是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天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竹林北路256号天宁科技促进中心2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人大工作研究、横向联系、交流信息、提供业务咨询等。

(一)制定人大工作研究规划、计划,确定研究重点方向和课题;

(二)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及区人大常委会重点任务,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建议意见;

(三)加强与市内外兄弟单位的联系,及时交流人大工作信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究活动;

(四)组织交流人大工作研究成果,召开理论研讨会;

(五)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志于人大工作研究与实践。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报送研究成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四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经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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