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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卫处,郑陆镇及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强化合规意识、预防企业违法违规风险,我局聚焦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处理等领域多发高频违法行为,编制了《天宁区城市管理局企业合规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天宁区城市管理局企业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城市管理领域预防性合规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科室及
联系方式
1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1.责任区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2.责任区内未实施垃圾分类
3.责任区内乱拉乱挂、乱涂乱贴、乱停车辆、乱堆乱放张贴、乱扔垃圾等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本省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七)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居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错时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等上门收集。供餐单位、宾馆酒店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在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集、运输,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商业经营者应主动维护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对于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所在镇街报告;
2.商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市、区、镇街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等实施经营,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3.商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装袋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市容科:
69660887
执法大队:
69660955
环卫处:
88110017
2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损毁、污染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规定的要求、期限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损毁、污染、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到期及时拆除。
六十三条第(十)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十)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设置者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应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2.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牢固、安全,并及时修复破损的户外广告设施。
3.
对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处理
1.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单独存放
2.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等。
3.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不具有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四)、(五)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
1.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
2.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3.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具备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4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
1.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
3.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4.擅自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
5.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管部门备案;
2.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3.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4.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执法大队:69660955
5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1.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
2.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滴漏
3.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下同)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六十三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八)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具备车辆密闭等资质,向城管部门报备,将核准后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施工现场应设置清洗台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硬化,防止运输车辆车轮带泥上路;
3.保持运输车辆外型完好、整洁;
4.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注:1.该清单仅涵盖部分违法违规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