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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新丰铸造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9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丰铸造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以及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的记录。经查明,该公司未书面告知承租单位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也未如实记录对承租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构成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规定,新丰铸造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及《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