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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2026年2月4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恒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有2台真空熔炉和1台工频炉,2台真空炉自2025年10月中旬投入生产使用,工频炉自2026年2月3日投入生产使用。检查当日,1号真空熔炉正常生产,2号真空熔炉未在生产,经执法人员与专家现场测试,上述2台真空熔炉均使用循环水进行冷却,已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但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工频炉正常使用,该台工频炉使用循环水进行冷却,但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根据《电热装置的安全第3部分: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熔炼装置的特殊要求》(GB5959.3-2008)第1条“范围:GB5959的本部分适用于:在工频、中频和高频下对固态炉料进行感应和导电加热的装置(对导电加热,也包括使用直流的情况);在工频、中频和高频下进行感应熔炼、保温和升温的装置;该电热装置中受加热部分影响的传送装置或装卸装置的部件”和第4.3条“如果加热感应器的冷却效果不足而对工作人员造成危险或对设备的主要部件有损害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切断加热电源”。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