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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兰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535589X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杰珺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4021室
2026年4月21日,我局接到章卫忠投诉你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事项。我局经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均未配合调查。
2026年6月11日,我局通过短信及向你单位注册地址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6〕第65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6月15日上午携带材料配合调查,你单位未予配合。
2026年7月17日,我局通过短信及向你单位注册地址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63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7月22日下午携带材料配合调查,你单位至今仍未予配合。
2026年8月14日,我局通过短信及向你单位注册地址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罚告字〔2026〕第17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6〕第6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罚告字〔2026〕第1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对照《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类第三十七种第一百十三项,你单位未按照本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63号)完成改正,本局决定给予下列处罚:对你单位罚款1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4010101211000001690(开户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天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