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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年8月4日收到你通过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的《律师违规执业投诉书》及相关书面材料(投诉书和相关书面材料共计5页)。本机关已于8月5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由于你预留的联系地址无法有效送达你本人签收,你所预留手机号码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本机关又无法取得你的其他联系方式,故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
2026年8月10日
附件《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黄荣智:
本机关于2026年8月4日收到你通过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的《律师违规执业投诉书》及相关书面材料(投诉书和相关书面材料共计5页)。投诉主要内容为:被投诉人作为该案的原告代理律师,未表明律师身份,诱导问话并暗中录音,认为系“欺诈式取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投诉请求:1.立案调查;2.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等处罚;3.责令不得将该录音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经对你提交的投诉书内容和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所涉行为系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目前未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将律师的该取证方式定性为应予处理的违法行为,投诉书亦未指明被投诉律师具体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关于该证据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属于证据资格审查范畴,应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依法审查认定,你可就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向承办人民法院提出质证意见。
综上,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
(五)投诉事项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