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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喜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DWQ8L078
法定代表人:卢习伟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99号7号楼325号
2026年4月20日,本局收到刘昌松、杨培干反映你单位在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万都金属城项目施工的工资问题,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资料。
2026年4月20日,本局向你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6〕第4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4月28日下午两点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到本局配合调查询问。
2026年4月29日,5月9日,本局通过短信通知你单位于到本局配合调查询问,你单位至今未至。
2026年5月18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5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17:00前依法支付刘昌松的工资8000元、杨培干的工资5800元。并要求你单位在2026年5月29日17:00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本局。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交资料。
2026年6月1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罚告字〔2026〕第13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工人的询问笔录和提交的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对照《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类第三十七种第一百十三项,你单位未按照本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51号)完成改正,本局决定给予下列处罚:对你单位罚款1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4010101211000001690(开户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天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