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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喜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DWQ8L078
法定代表人:卢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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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0日,本局收到刘昌松、杨培干反映你单位在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万都金属城项目施工的工资问题,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资料。
2026年4月20日,本局向你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6〕第4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4月28日下午两点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到本局配合调查询问。
2026年4月29日,5月9日,本局通过短信通知你单位于到本局配合调查询问,你单位至今未至。
2026年5月18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5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17:00前依法支付刘昌松的工资8000元、杨培干的工资5800元。并要求你单位在2026年5月29日17:00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本局。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交资料。
2026年6月1日,本局向常州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6〕第15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工人的询问笔录和提交的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6月25日前依法支付刘昌松的工资8000元、杨培干的工资5800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