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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0291156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红谓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塘路30号
2026年3月10日,沈烨、邓光均、孙金、陈萍、汤宝昌到本局投诉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
2026年4月16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6〕第40号),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书面委托手续的授权委托人,于2026年4月22日09:10前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逾期未至,既未向本局报送书面材料,法定代表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人员也未至本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5月18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49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25日13:00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6〕第40号)要求,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材料并配合调查。截至目前,你单位未向本局报送书面材料,法定代表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人员也未至本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5月27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罚告字〔2026〕第12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6〕第4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罚告字〔2026〕第12号)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对照《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第九类第三十七种第一百一十三项,你单位未按照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49号)完成改正,本局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罚款1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4010101211000001690(开户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天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