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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钢劲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551AP3M
法定代表人:陈红谓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塘路30号
2025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胡晓怿投诉称你单位未支付工资的问题。
2026年1月29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6〕第16号),但你单位逾期未至,既未配合本局调查询问,也未向本局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2026年3月11日,胡晓怿到本局配合调查询问并提交证据材料,胡晓怿表示你单位未支付其(胡晓怿)2025年2月工资2105元。
2026年3月13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27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3月20日17:00前依法支付胡晓怿2025年2月工资共计2105元,并要求你单位在2026年3月23日17:00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本局。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交整改资料。
2026年3月24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6〕第10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并且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胡晓怿的询问笔录以及提交的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6〕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6〕第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6〕第10号)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4月15日17:00前依法支付胡晓怿2025年2月工资共计2105元,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胡晓怿加付赔偿金1052.5元,共计支付胡晓怿3157.5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