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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爱尚垃圾分类推广服务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至2024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常州市天宁区爱尚垃圾分类推广服务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 邮编:213000
联系电话:0519-69660706
特此公告。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爱尚垃圾分类推广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
2026年1月14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天民社管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常州市天宁区爱尚垃圾分类推广服务中心
住所(地址):锦绣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正伟 职务:理事长
经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度至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为证:“天宁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栏发布的《 天宁区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结果公告(第一批)》《天宁区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结果公告》(第一批)(第二批)《天宁区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结果公告》(第一批)(第二批)《天宁区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结果公告》《天宁区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结果公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常州市天宁区爱尚垃圾分类推广服务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3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