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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1
对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1. 机构资质情况;
2.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情况;
3.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4. 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
5.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6.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护士条例》《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
2
对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行政检查
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
1. 资质管理情况;
2. 血源管理情况;
3. 血液检测情况;
4. 包装储存运输情况;
5. 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 特殊血站管理情况;
7. 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8.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3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1.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2.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4. 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情况;
5.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
4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1. 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
2. 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3. 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4. 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5.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WS 589-2018)等。
5
对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医医疗机构
1.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监督;
2. 中医药医疗技术人员监督;
3. 中药药事监督;
4. 中医技术监督;
5. 中医药服务涉嫌非法行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医
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
6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
1. 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
、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 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3.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4. 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
、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1.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2.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3.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 管理规范》(WS 310.1-2016)等。
7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检查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
1. 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
2. 接种疫苗公示情况;
3. 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4. 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
5. 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情况;
6. 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情况;
7. 免疫程序执行情况;
8. 异常反应监测、报告情况;
9.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
8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华责任单位
(一)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1.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原材料使用等情况;
2. 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其标签和说明书等资料情况;
3. 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4.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对涉水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1.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等情况;
2. 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其标签和说明书、进货验收登记和销售台账等资料情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等。
9
对消毒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
1.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
(铭牌)、说明书等;
2.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3.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 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包括自有品牌和委托加工产品);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 (WS/T 686—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等。
10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1.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2. 消毒餐具、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3.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等。
11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
1. 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 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等。
12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1. 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 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3. 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4.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5.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6.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
7.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
13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2. 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 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4. 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5. 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6. 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7. 职业病报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
14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 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情况;
2. 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
、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3. 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5. 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6. 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情况;
7. 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情况;
8.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
15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 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失实等情况,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等。
2.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等。
16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
1.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 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 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5.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 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GBZ/T 220.2-2009)等。
17
对除放射诊疗机构外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行政
检查
除放射诊疗机构外的放射工作单位
1. 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2. 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 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4. 《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5. 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6.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2020)《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9- 2015)等。
18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
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 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 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 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 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 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 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
11.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12.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1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设置及管理情况;
14.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规范》等。
19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学校
1. 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2.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3.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4.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5. 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6. 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7.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
《学校卫生综合评价标准》《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等
20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1.检查水质净化、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转、消毒等情况;
2.查阅卫生许可、水质自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等资料;3.按照规定抽检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水质状况。
(二)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
1. 检查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原水、周围环境、水处理材料更换以及信息公示情况;
2. 按照规定抽检出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等。
21
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托育机构
1. 托育机构设置情况;
2.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情况;
3. 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
4.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等。
22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托幼机构
1.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情况;
2. 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
3.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WS 10014
—202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等。
23
对医疗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1. 控烟制度建立情况;
2. 医疗机构内禁止吸烟措施实行情况;
3. 医疗机构内吸烟区设置情况;
4. 开展控烟培训和宣传情况;
5. 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情况;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