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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常州泊玖农业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19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40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常州泊玖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凤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闫凤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本局于2025年5月15日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向常州泊玖农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天市监罚告〔2025〕CS-16号),常州泊玖农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常州泊玖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常州泊玖农业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常州泊玖农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局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常州泊玖农业有限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发庭,虞欢 联系电话:0519-88831752,地址:天宁区丽华北路11号)
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