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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 (常天市监罚告〔2025〕CS-16号)的公告
索 引 号:
01411564/2025-0001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其他
市监局: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25-05-14
发布日期:
2025-05-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天市监罚告〔2025〕CS-16号)的公告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 (常天市监罚告〔2025〕CS-16号)的公告
常州泊玖农业有限公司:
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19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40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凤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闫凤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我局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自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告知内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发庭,虞欢 联系电话:0519-88831752,地址:天宁区丽华北路11号)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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