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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案例1 2025年3月5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卓载机械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存放乙炔气瓶场所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同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自由裁量标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5年4月2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州晟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正在从事火焰切割作业,但其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其从事热切割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常州晟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的行政处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