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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就包括“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检查,怠于履行职责,应付差事,使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形同虚设。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的“全面检查”,是要求把检查作为一项系统性工作。检查的范围要全面,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特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确保没有空白和死角;检查的事项要全面,尤其是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不能缺失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不能流于形式。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涉爆粉尘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且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存在涉爆粉尘类重大事故隐患。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蔡某组织参与2025年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的记录,经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蔡某确认,其本人未履行“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职责。
本案中主要负责人蔡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普法小贴士
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