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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艮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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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葛宏权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荡南村委农科场东A幢603
2025年4月30日,卞德来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你单位在常州市天宁区保利龙湖景玥府的工资事项。
2025年5月12日,卞德来到本局配合调查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2025年5月13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5〕第101号),要求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书面委托手续的授权委托人,于2025年5月21日上午10时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逾期未至。
2025年5月22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5〕第96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5月29日17:00前依法支付卞德来的工资27680元。并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5月30日17:00前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本局。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交整改资料。
2025年6月3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5〕第35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卞德来的询问笔录以及提交的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前依法支付卞德来的工资27680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