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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4-22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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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8067669B
法定代表人:蒋小良
注册地址:天宁区凤凰路38号
2025年2月10日,张传敏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你单位未及时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的事项。
2025年3月5日,本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5〕第51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3月12日13:00时携带相关的文件资料,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未按本局的要求向本局提供相关资料和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3月13日,张传敏到本局配合调查询问并提交了资料,表示:“还剩余2023年11月6758元的工资,2023年12月6290元的工资,2024年1月6292.9元的工资,2024年2月1415.2元的工资,一共20756.1元的工资未支付”。
2025年3月14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5〕第39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3月25日17:00前依法支付张传敏的工资20756.1元。并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3月27日17:00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本局。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交整改资料。
2025年3月31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5〕第21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张传敏的询问笔录以及提交的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前依法支付张传敏的工资20756.1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