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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旺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WUU1503
法定代表人:王能文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龙业路和枫苑3幢
2025年1月17日,王振信到本局投诉常州旺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常州市天宁区万都陶瓷城三楼新标门窗的工资6000元未支付。
2025年2月20日,王振信到本局配合调查询问时候表示:“旺坤装饰的实际地址是: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城北路150号。”。
2025年2月24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5〕第44号),要求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书面委托手续的授权委托人,于2025年3月4日前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逾期未至。
2025年3月6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5〕第3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3月11日17:00前依法支付王振信的工资6000元。并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3月13日17:00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本局。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交整改资料。
2025年3月21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5〕第20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王振信的询问笔录以及提交的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4月15日前依法支付王振信的工资6000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