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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世豪:
申请人冯世豪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的常天市场监管〔2024〕第CS-1225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5〕常天行复不字第20号),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