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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天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厚植为民情怀,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协调处理跨分管领域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开展外事活动。
七、区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区政府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八、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锻造新质生产力,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三、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四、坚持绿色发展战略,坚定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新天宁。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工作制度。
十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确保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健全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报送备案。
十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八、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十、强化系统观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并通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经开区、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二、重大决策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委,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区政协民主协商。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二十五、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二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与上级政府或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各类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提高公开、便民服务水平。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作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区政府及各部门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新闻媒体等反映的问题,并认真督促解决。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传达贯彻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三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区委部署,研究需要区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
(二)研究讨论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提请区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研究讨论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研究讨论区政府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决算草案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七)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研究决定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区长同意后适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政府新闻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常态化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三十五、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区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要求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可以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具备条件的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十七、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的,须提前履行会议请假手续,向区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单位的意见。
三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安排,其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核后,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干部奖惩、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须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印发。
第九章 公文处理
三十九、严守行文规则。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扎口办理,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向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四十、规范办文流程。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涉密公文办理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上级重要公文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区长阅批。凡送区长审阅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
四十一、严格签发程序。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根据工作分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分管领导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审阅同意,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二、严控发文规格和数量。除涉及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议案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区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是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属于区政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经开区、镇、街道发布指示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操作性,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4000字。
四十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各部门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须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印发。
四十四、提高办理时效。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核,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研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五、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统筹安排提出建议,报区长批准。区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区长出访,经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同意,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副区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经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政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根据“谁分管谁出席”和“下级服从上级、结对互助、统筹协调”的原则参加相关会议和接待活动。经开区、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书面请示区政府。
第十一章 督查检查
四十八、严格执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方法,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各环节,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求实效、促发展的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力促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四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相关副区长相互配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区政府交办或区领导批示的事项,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负责及时办理并反馈。
五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级领导指示批示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文件政策规定、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力度,严格落实督查核实、跟踪整改、限期反馈、追责问效的闭环工作机制,坚持提高督查工作组织实施能力,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推动督查工作提质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推动政府督查规范有效高效开展。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具体办法。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实行调研计划管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等,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五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定,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区长外出,按规定向市长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办公室报备。副区长外出,应事先报经区长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报备。
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事先向区政府请假,填写外出请假报备单,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长审核批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规模和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落实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五十六、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五十七、区政府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3日区政府发布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天政发〔2017〕4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