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常州市天宁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常州市天宁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郑峰同志辞去常州市天宁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