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常州市天宁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常州市天宁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沈小勇辞去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