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本局收到科勒公司的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其在常州金融商务广场5号楼第17楼的临时仓库发现有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KOHLER®”专用权的产品。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至现场检查,在常州金融商务广场5号楼第17楼的临时仓库发现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使用于常州金融商务广场5号楼18、19楼的卫生间的产品共43件,该批产品的外包装标示有“KOHLER®”、“科勒®”“THE BOLDLOOK OF KOHLER®”标识、表面标示有“KOHLER”标识,上述产品被科勒公司的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KOHLER®”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明事实,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KOHLER”商标(商标注册号第5212916号),注册人为科勒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科勒”商标(商标注册号第3301464号),注册人为科勒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THE BOLDLOOK OF KOHLER”(商标注册号第1543694号),注册人为科勒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当事人主要从事室内装饰工程,2024年7月与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常州市天宁区常州金融商务广场楼盘5号楼18、19楼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总价为3800000元,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从深圳市联合建达建材有限公司购进分体座便器14件(型号K-22746T-S-0);分体座便器水箱14件(型号K-22746T-S-0);小便斗8件(型号K-18645T-2ER-0);台盆4件(型号K-2215T-M-0);拖把池2件(K-6192T-M-0);小便斗1件(型号K-16321T-M-0)共43件产品用于其承揽的常州金融商务广场楼盘5号楼18、19楼室内装修工程。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上标示有“KOHLER®”、“科勒®”“THE BOLDLOOK OF KOHLER®”标识,产品表面标示有“KOHLER”标识。上述产品经科勒公司的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KOHLER®”、“科勒®”、“THE BOLDLOOK OF KOHLER®”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投标报价单,报价单显示上述产品的投标总价金额为30310元。
案发时,当事人已经着手准备使用其购进的上述产品,因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终止了使用,当事人明知其购进使用于其承揽的装修工程的上述产品为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KOHLER®”、“科勒®”、“THE BOLDLOOK OF KOHLER®”专用权的产品,仍支付23090元购进市场价为87800元的上述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0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