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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陆镇、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全区老年助餐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9〕88号),进一步推进天宁区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化、规范化建设,深入打造“宁好食堂”服务品牌,区民政局制定了《天宁区老年助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
2024年8月26日
天宁区老年助餐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区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舒心助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民养老〔2024〕8号)和《关于推进常州市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民养老〔2022〕17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在天宁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老年助餐服务和管理活动及其实施主体,以及助餐服务设施,应遵从本意见。
第三条 老年助餐工作应坚持公益原则,合理制定补贴标准,施行有偿助餐,支持普惠性、多样化做法。要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布局助餐服务网络。要坚持政府统筹,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多元助餐服务体系。
第四条 老年助餐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第五条 老年助餐设施应由区民政部门统一认定、挂牌。包括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餐饮门店、中央(中心)厨房以及其他场地设立的老年助餐设施。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六条 老年助餐服务应当优先保障高龄老年人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解决“吃饭难”问题。适度向其他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拓展普惠性助餐服务,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公平可及。
第七条 老年助餐服务应充分满足老年人实际服务需求,采取助餐设施现场用餐取餐和助餐企业、助餐服务组织送餐上门等服务模式。
第八条 老年助餐设施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镇(街道)负责老年助餐设施的布点和管理工作,要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的目标定位,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用餐服务需求、服务安全等因素,统筹优化布点布局,提高服务的便利度和时效性,实现助餐服务全域覆盖。
(二)应以依托现有资源为主,对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各类服务阵地改造提升,增设助餐功能。
(三)可支持有意愿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餐饮企业挂牌成立助餐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单位食堂对外提供服务。
(四)对于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需求的地区,可依托新建养老配套用房、互助养老睦邻点等设施,适度规划新建必要的助餐服务设施。对于人口较少、需求较少的区域可就近共建共享助餐服务设施。
第九条 老年助餐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标准:
(一)中央厨房,总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开设于定点地区,集膳食加工制作、配送餐服务于一体,为两个以上区域内、多种群体提供供餐服务的场所。镇(街道)区域性中心厨房可结合场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二)社区食堂,总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至少可同时容纳50人就餐,集膳食加工制作、集中就餐服务于一体,为全年龄群体解决就餐需求的场所。
(三)老年助餐点,面积一般不低于50平方米,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设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设施内部,为本社区(村)和周边部分社区(村)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和配送餐服务的场所。仅提供配送餐服务的助餐点可结合场地实际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四)老年助餐设施建设前,属地镇(街道)要视不同设施性质情况,将《天宁区助餐服务设施备案表》以及建设(改造)方案、运营主体相应资质证书等资料报区民政局,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助餐设施的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体布局实用合理,环境明亮,通风良好,符合建筑、消防、食品、环保等安全要求。
(二)设置老年助餐专区,并有老年助餐氛围布置。社区食堂原则上应划分老人集中就餐区,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助餐席位”告示牌。应进行防滑地面、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配置适老化桌椅、用具。场所内应安装监控设备、配置急救药箱。
(三)具有现场就餐功能的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安全承诺书等制度以及助餐制度、收费标准和菜品等助餐服务信息。
(四)具有现场制餐的功能场所,应具有与服务项目相关的餐食加热、保温设施、餐具清洗消毒设备、留样冰箱,以及其他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应配置监控设施,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符合消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和标准。
第十一条 老年助餐服务模式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央(中心)厨房+配送”模式。建设区级中央厨房或镇(街道)区域性中心厨房,集中制餐后配送到助餐点或老人家中。
(二)“社区食堂”模式。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餐饮门店等场地,为老年人提供现场用餐服务。
(三)“老年助餐点”模式。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助餐点,由社会餐饮企业、养老机构食堂等主体统一制作餐食,直接配送至助餐点,为老人提供就餐和取餐服务。
(四)其他模式。
第十二条 老年助餐服务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或组织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二)具有与开展助餐服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其中,从事食品制作、加工、分餐,餐具消毒等行为的,应符合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备“阳光厨房”设施设备。
(三)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老年助餐服务运营主体由镇(街道)洽谈选择,并通过区民政和市监部门的资格审定后,统一列入“天宁区老年助餐服务单位名单库”。运营主体应承诺在经营项目和备注项目的规范内开展服务。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天宁区老年助餐服务品牌为“宁好食堂”。
第十五条 天宁区老年助餐服务施行“四个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平台、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配送要求”。其中,相关设施、车辆等标识,以及送餐工作服由区民政部门统一设计。
第十六条 对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进行统一命名、编号管理,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宁好食堂”标识。各点位特色名称可体现在氛围布置中。
由镇(街道)对辖区内所有助餐服务设施命名并予以编号,形成清单报区民政局统一管理。
(一)中央(中心)厨房,统一命名为“天宁区中央厨房”“天宁区XX镇/街道中心厨房”。
(二)社区食堂,统一命名为“天宁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食堂”。
(三)老年助餐点,统一命名为“天宁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老年助餐点”。
第十七条 全区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应统一接入常州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实时采集服务信息,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要强化智慧赋能,不断丰富先进技术手段在促进便捷就餐上的场景应用。需要现场结算的助餐设施原则上应采用自动感应计价等智能结算设备,避免老人结算时排队拥挤。
第十八条 全区老年助餐设施建设统一参照本意见第二章之规定。
第十九条 全区老年助餐配送服务统一参照下列要求:
(一)配餐服务
工作人员需身着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完成各项消毒后进行配餐。
配餐前应核对确认餐具的清洁和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按量配置符合营养和健康需求的餐食成品,不得配置生、冷、凉等高风险品种餐食。
核对餐食种类和数量,确认无误后装入配送容器并随附载明主要信息的标签。
配餐食品不混合装运、不挤压。
(二)送餐服务
送餐服务人员应当穿着统一送餐工作服。所有配送车辆、保温箱应当贴有统一标识。
外送餐食应采用密封、保温设施设备,送餐工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在送餐前,核对食品种类和数量,确认无误后进行送餐。
根据老人订单将餐食送到助餐点或老人家中,送餐时长不得大于2小时。
送餐至老人家中时,应核实地址、数量,轻声敲门后态度温和对待老年人,告知尽快进食。
送餐过程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条 老年助餐服务在全年实际工作日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助餐设施可提供其他时段服务。
第二十一条 老年助餐服务运营主体应当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并定期更新食谱。
第二十二条 老年助餐服务主体的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培训、信息、安全、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账和助餐服务台账。
(二)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守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服务标准。每月开展自查自纠,定期维护烹饪、消毒、照明、监控、网络、废物处理、消防等设施设备,确保场所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应做好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餐每种食品必须留样,贴好标签,密封后专柜冷藏存放,每种留样食品不少于125克保留48小时。
(三)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跌倒、噎食、烫伤等常见风险应急预案等。
(四)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营养师。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助餐设施的基本信息、服务变动等情况录入常州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镇(街道)对助餐点进行地址变更或者关停撤点的,要书面征求区民政局意见,确定变更或者关停撤点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并在常州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更新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助餐设施因装修改造、气象灾害、特殊疫情等原因需暂停服务的,运营主体应事先征得镇(街道)同意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镇(街道)应通过协调邻近助餐点供餐、送餐上门等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就餐需求。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需要助餐服务的,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登记并享受户籍地镇(街道)助餐服务。登记时提供就餐人身份证、户口簿、经常居住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确认上述信息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常州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完成人脸图像采集或生成二维码。
第二十六条 因“人户分离”导致需在本区内跨镇(街道)行政区域就餐的天宁户籍老年人,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申请,额外提供常住地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明材料,选定常住地镇(街道)并享受助餐服务。选定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
如常住地暂无社区食堂,则享受送餐服务。
第二十七条 非老年人本人申请的,须在申请材料中留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注明与老人的关系。
对于无法现场办理且没有代理人帮助办理的老人,村(社区)可安排专人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根据不同助餐形式采取扫码或刷脸方式就餐。
配送:老人需提前订餐并结算。送至老人家中的,老人就餐当日出示二维码,由送餐人员点击扫码就餐,扫描老人二维码进行取餐,扫码后,老人就餐记录计入系统。送至助餐点的,需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居家站(点)运营工作人员扫描二维码。
送餐运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复制、保存老人二维码。
现场用餐:老人取餐后至收银台处刷脸,刷脸成功后老人就餐记录计入系统,并显示补贴明细,老人支付扣除助餐补贴的剩余金额。
第二十九条 重病、重残、重度及以上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无法自行前往老年助餐点取餐的,可指定1名代领人领餐。代领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代领申请,村(社区)上门核查情况属实后,将名单报镇(街道)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备案后代领人可持老人二维码现场领餐。
无法指定代领人的,可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第三十条 社区食堂不得提供代领服务。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要积极引导社会公益力量,倡导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公益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服务队伍等群体,为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送餐服务。由企业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应由老人支付配送费用。
第五章 服务收费和补贴标准
第三十三条 天宁区老年送餐餐费指导标准为:10元、12元和15元,指导配送费为2元/户/餐。
实际收费价格由镇(街道)与助餐点运营主体协商确定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指导价格。运营主体因成本变动要调整收费价格的,应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并征得镇(街道)同意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依托餐饮企业门店开设、为老年人提供堂食服务的助餐服务设施,菜品收费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同等品种、同等数量的市场价格。
第三十四条 助餐补贴只针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原则上仅限全年实际工作日每天午餐时段(10:00-14:00),补贴起付餐费标准为10元。补贴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
第三十五条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市级2元和区级2元助餐补贴。
镇(街道)应统一制定补贴政策或由运营主体自愿让利,给予60-79周岁服务对象每餐补助1元,给予80周岁以上服务对象每餐补助2元,镇(街道)补助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自行负担。
第三十六条 天宁户籍老年人申请本区内跨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用餐的,享受市区两级补贴。
第三十七条 常州市户籍老年人跨县(区)级行政区域助餐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实施跨县(区)级行政区域老年人助餐补贴政策的通知》(常民养老〔2024〕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镇(街道)每月十五日前汇总并审核上个月助餐补贴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助餐补贴报区财政局下拨至镇(街道)。镇(街道)应及时拨付餐补费用,老年人助餐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账据相符。
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以常州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记录的服务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 居家援助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抵扣助餐餐费。
第六章 监管和保障
第四十条 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及资金管理等工作,依托老龄工作委员会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民政局应建立本区助餐点及运营机构的名册清单,并通过天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每月将镇(街道)报送的助餐数据和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对存疑数据反馈镇(街道)进行核查。加强对助餐点的现场抽查,重点是群众投诉较多、存疑数据较多的点位。
区民政局应当主动公布老年人助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二条 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助餐服务设施及其主体的运营服务的监管。区民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天宁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单位名单库”,并负责入库企业资格审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助餐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区民政局、镇(街道)。镇(街道)应当根据民政及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及本单位的管理情况,督促助餐点运营机构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民政及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及其运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视情况责令整改、终止合作:
(一)擅自停止运营;
(二)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
(三)存在财务、建筑、消防、食品、环保等方面问题;
(四)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五)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
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及其运营主体出现消防食品等安全事故、重大舆情事件影响恶劣的,通过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区民政局、镇(街道)应当立即终止合作,悉数追回补贴资金,并移交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镇(街道)要履行好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回应辖区内老年人群的助餐诉求,妥善处理矛盾纠纷。要运用好助餐系统监管平台,加强对助餐数据的审核把关,每日查看系统反馈异常数据,及时稽核纠正,对错误发放的助餐补贴要如数追缴,异常工单及时注销,核查处置结果每月以书面形式与助餐补贴数据一并上报。
第四十五条 村(社区)要积极协助做好助餐相关工作,加强助餐老人信息和二维码管理。加强助餐点现场管理,老年人取餐时,现场应有至少1名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提前制定次日助餐名单,现场对照助餐名单核对老人信息,并逐一扫码,老年人在名单上签字。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核对当日助餐数据,并在助餐名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天宁区智慧养老服务指挥平台监管方每周对助餐老年人进行电话回访,收集、梳理老年人对助餐服务的意见建议。同步协助民政局做好助餐稽核工作,分别形成群众建议、问题工单报送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属地镇(街道)反馈问题工单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 老年助餐服务运营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坚守契约精神,发挥行业自律,合法合规运营。应当致力于提供多样化助餐服务,确保食品安全,优化服务质量。要对老年助餐服务数据进行核对并对所报结果承担全部后果。
第四十八条 区民政局根据上级制度文件,适时组织评优评先,开展示范性(星级)老年助餐点建设。
第四十九条 取消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助餐服务设施按原政策标准执行,结算期限自符合原政策条件的月份起算,至本意见发布之月的前一个月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施行后,原区级政策标准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