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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瀚:
申请人刘晨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常天行复第104号),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该决定书于2024年12月24日邮寄申请人,因收件人拒收于2024年12月30日退回本机关。
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