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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寰屿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D3CBM09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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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杜思佳等5人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的工资共计40945.43元。
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4〕第237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4日17:00前依法支付杜思佳等5人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的工资共计40945.43元,并要求你单位在2024年11月25日17:00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且未向我局提交整改资料。
2024年11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4〕第45号),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并且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询问笔录、提供的资料(《杜思佳、陶飞、解宁、任明宇、毛玲工资金额确认和工资支付计划表》《任明宇2024年8月工资确认表》、工资支付凭证等)以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4〕第23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4〕第4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前依法支付杜思佳4917.87元工资、陶飞2970.81元工资、解宁4923.77元工资、任明宇16305元工资、毛玲11827.98元工资,共计40945.43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