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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坚:
你申请对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常天市监不罚〔2022〕LL-111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经市司法局2024年8月29日交办,本机关现已办结,于2024年10月17日向你作出《关于〈对常州市天宁区市监局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投诉举报〉的反馈》:经审查,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常天市监不罚〔2022〕LL-111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职权法定要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因你拒绝提供送达地址,且不同意电子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反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