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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忠:
申请人王怀忠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常天行复第51号),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