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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产资料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6053682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纪芳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354号七楼709室
2024年3月15日,劳动者王建祥向我局投诉常州市生产资料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2022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2024年3月28日,劳动者林建华向我局投诉常州市生产资料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2021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经查,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天宁区晋陵中路354号七楼709室,该注册地为空房间,无人员办公迹象,我局亦无法电话联系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2024年4月16日,我局向单位注册地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4〕第75号),单位逾期未配合调查。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向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4〕第131号),单位也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整改。
2024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4〕第25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职工的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7月17日前依法支付林建华2021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53400元,支付王建祥2022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29688元,共计人民币83088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