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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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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梅国平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198号月星大厦七楼
2024年4月22日,刘明杰、刘亮、刘改名到本局投诉你单位在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新村49丙103室装修未支付工资的问题。
2024年5月23日,本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4〕第110号),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于2024年5月30日17:00前携带相关的文件资料,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向本局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也未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6月6日,本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4〕第140号),责令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于2024年6月13日17:00前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资料。目前为止,你单位未按照本局要求报送资料。
2024年6月14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罚告字〔2024〕第59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刘明杰、刘亮、刘改名三个人的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对照《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类第三十七种第一百零五项,你单位未按照本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4〕第140号)完成改正,本局决定给予下列处罚:对你单位罚款15000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4010101211000001690(开户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天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