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 内容
被催告人:常州市康堡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常州市思一迈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经查,该单位于2023年10月19日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和《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处罚款1500元。因该单位已暂停营业,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后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健康局邮寄常天卫公催告【2024】第A001号《催告书》至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桂珍户籍地址和被委托人蒯志强住址均无人签收,无法送达,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常州市康堡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9日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和《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常天卫监罚字【2023】第A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4年5月17日前将罚没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缴至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天宁支行;账号:3204010101211000001690;开户行地址:天宁区青阳城市广场2号楼101)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常州市天宁区业丰路6号常州市天宁区卫生监督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30日
(联系人:左振 联系电话:17712790072)
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机构和本人同意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