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 内容
深兰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WEHQ49M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虹阳路8号
2023年12月7日始,我局接到关于深兰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案件线索及职工关于欠薪的投诉。2023年12月14日,我局依法对上述情形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2023年12月18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前往我局配合调查,并提供劳动用工材料及欠薪清单。经确认,你单位拖欠章文等30人2023年5月至10月剩余工资,共计718346.05元。
2023年12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3〕第23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月3日前依法支付章文等30人剩余工资,并要求你单位在 2024年1月4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支付且未提供整改材料。
2024年1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4〕第2号),要求你单位支付上述剩余工资,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且未履行支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拖欠工资清单、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3〕第23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理告字〔2024〕第2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月30日前依法支付章文等30人剩余工资718346.05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地 址:天宁区中吴大道1287号309室 邮编:213000
联系人:匡 瑾 电话:0519-86662700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