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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列入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认真开展起草工作。
二、严格制发程序
(一)认真论证评估。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全面论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性别平等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
(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意见。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送审程序。
1. 起草单位应按照报送时间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尽早报送区政府办审查,报送材料完备且规范的,区政府办将按程序批请区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报送材料包括:提请审议的请示、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制定依据对照表、起草说明、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政策解读材料及其他材料(如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材料等)。
2. 合法性审核采用书面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权限、制定过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制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文件形式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格式等。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争议的,由起草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或召开由相关单位、行政相对人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3.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四)审议、公布与施行。
1.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未经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要求
1.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2. 未列入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启动;未列入计划但迫切需要制定的,由有关部门向区司法局提出立项建议,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已列入计划但因客观原因未启动的,由有关部门向区司法局提出取消项目建议,并报请区政府批准。
3. 各单位2024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
序号
文件名称
起草部门
会办部门
报送时间
1
常州市天宁区涉企检查实施办法
区司法局
区市场监管局
三季度
2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区各相关部门
二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