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地方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联系辖区金融机构,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服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四)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六)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服务举措,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负责人:万俊
综合科联系电话:0519-69661832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天宁科技促进中心1762室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