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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4起安全生产“一案双罚”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案例1 2023年7月28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建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号车间内设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岗位,但未上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2 2023年8月9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员工王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员工罗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2、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沈某今年未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1、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3 2023年8月17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员工刘某正在从事焊接特种作业,经查询,其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2、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今年未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案例4 2023年8月30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与王某(漆匠)签订协议书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书面告知承包项目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该公司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