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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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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成中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富邦商业广场1幢甲单元1013室
2023年8月29日,我局接到职工邹帅投诉,称你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023年9月26日,本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3〕第191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 年10月11日14:30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你单位未提供材料且未配合调查。
当日下午16:00,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3〕第16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8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当日你单位有人前往我大队口头说明情况,但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2023年11月1日,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罚告字〔2023〕第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至今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且未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天人社察询字〔2023〕第19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3〕第1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天人社察罚告字〔2023〕第44号),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对照《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类第三十七种第一百零五项标准,你单位未按照本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3〕第165号)完成改正,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4010101211000001690(开户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天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地 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87号309室 邮编:213000
联系人:匡 瑾 电话:0519-86662700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