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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田耀芬 职务:局长
受委托机构:常州市天宁区卫生监督所
地 址:常州市天宁区业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敏 职务: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常州市天宁区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常州市天宁区行政辖区
二、委托执法事项
1.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开展委托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爱国卫生、中医服务和托育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2.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对委托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依法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依法应由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凡查处的违法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审批权仍由委托机关实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3.监督执法中查及的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构委托事项的执行。
2. 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机构在监督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3.对受委托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五、受委托机构的权利义务
1.受委托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3.受委托机构应按法律法规要求,依程序、按委托权限开展行政执法。
六、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机构越权执法,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
七、其他
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受委托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机关报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pdf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机构(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3年1月1日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