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开发区、镇、各街道经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省商务厅、市安委会、市消安委、市商务局部署安排,区商务局制定了《全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实效。请各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于5月初前报区商务局,大检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工作成效也请及时反馈。
常州市天宁区商务局
2022年4月25日
全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商务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商安〔2022〕3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常安〔2022〕10号)、市消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消委办〔2022〕7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商安〔2022〕121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区商务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对照国家“15条硬措施”和市“56项检查重点”,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底线,织牢织密商务系统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细致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确保全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以实际行动和过硬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架构
成立全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汤心宇 局长
副组长:殷志龙 副局长
孙建栋 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董 石 招商中心副主任
成 员: 徐 飚 综合科科长
候鸣镝 外资外贸科科长、四级主任科员
倪紫东 商贸发展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张文辉 商贸发展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员
王照成 商贸发展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奚炜鸿 商贸发展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孙建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商贸发展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后结束,全区商务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迅速部署安排,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一)全面动员部署。开展全区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部署,传达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开发区、镇、各街道经发局要提高政治站位,立即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开展动员部署,坚决扛起扎实开展全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政治责任。
(二)专项自查检查。开发区、镇、各街道经发局在当地安委办的统一部署下,迅速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自查。深刻汲取近期各类安全事故的教训,聚焦国家“15条硬措施”和市“56项检查重点”,压实各方责任,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要将安全生产自查和疫情防控检查同部署、同落实,贯穿大检查全过程,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动态调整部署,务求取得实效。
(三)迎接督导检查。开发区、镇、各街道经发局要在当地安委办统一部署下做好迎接省、市、区综合督导检查准备。对综合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地安委办指导下及时会同关部门强化整改落实,对重点难点问题要盯住不放、一改到底。
(四)做好“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开发区、镇、各街道经发局要对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开发区、镇、各街道经发局要结合实际加大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固化有效做法,坚持举一反三抓整改,立足整改抓提升,不断提高商务领域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 “15条硬措施”、市“56项检查重点”和“6大行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标对表、深入查找、坚决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开发区、镇、各街道经发局
1.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情况;
2.对商业场所、农贸(批)市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油站(点)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重点商务领域、企业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
3.配合做好商务领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商业综合体火灾防控工作情况;
4.举一反三抓好省、市、区督导检查组指出问题以及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和成效巩固情况。
(二)商贸企业
1.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企业主体责任清单20条》,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重点检查范围
1.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方面:会同各相关部门主要检查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是否到位;是否正确安装并规范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否与正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做好日常隐患自查自纠。
2.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方面:配合应急管理、消防部门主要检查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责任落实是否到位。
3.农贸(批)市场安全生产方面:配合有关部门主要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4.加油站(点)安全管理方面:宣传贯彻《江苏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各地加油站(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隐患排查和整改是否彻底,运用“江苏加油”安全APP开展安全学习培训、安全检查、违法经营举报等是否深入。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6月底前,开发区、镇、各街道经发局至少安排1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筑牢安全发展思想基础。通过开展“学重要论述、促安全发展”网络专题宣讲和“百团进百万企业千万员工”学习宣讲活动,将总书记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精准传达到基层一线。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区商务局成立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发区、镇、各街道经发局参照执行并明确专人牵头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检查方案,落实落细职责分工,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确保查清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问效。要组织邀请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服务指导,通过大检查真正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要充分运用座谈交流、重点谈话、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方法掌握一手信息,及时将问题隐患线索通报相关部门,主动协调沟通相关职能部门帮助企业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要总结固化经验做法,创新机制手段,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四)压紧压实责任,做好工作统筹。要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落实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安排,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个人防护。要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工作安排,确保检查安全。要一体推进检查和服务,减少对一般企业的例行性检查,决不能运动式、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要提高大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工作作风,严格工作纪律。开发区、镇、各街道经发局各级干部在做好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的前提下,深入基层和现场开展检查,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抓好大检查,严字当头、动真碰硬,坚决杜绝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以过硬作风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注重对重点企业单位的明查暗访,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
附件:国家“15条硬措施”和市 “56项检查重点”
附 件
国家“15条硬措施”和市 “56项检查重点”
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是否制定党委常委会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
2.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组织召开常委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是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开展考核评价,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述职内容。
4.是否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5.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是否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
6.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和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7.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8.各地是否持续推进安委办实体化运作,确保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按要求配备到位;是否按照省委编办关于加强安委办工作力量配备的要求,推动辖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安委办落实相关要求。
9.是否督促化工园区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0.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定并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
11.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
1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完善本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3.是否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
14.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委托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
15.是否切实整改上级巡查、督导发现的问题隐患。
16.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牵头单位是否充分发挥行业领域牵头协调作用,是否明确本专委会专门办事机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委会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四)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
17.是否追究较大以上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18.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是否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20.是否组织开展事故企业“回头看”;是否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
2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22.是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23.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
24.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25.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落实《关于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燃气两个集中整治,推动42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26.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是否按规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推动协调解决。
27.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
28.是否按照《常州市深化“危污乱散低”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做到持续查、动态清、精准治;是否出台相关奖励激励和长效机制;是否建立事故倒查机制,对前期未排查到位的“危污”类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属地和部门监管人员责任。
(七)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
29.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到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
30.是否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防控,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并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是否按序时进度推进化工园区(集中区)“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31.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
(八)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
32.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对建筑施工领域各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纳入总包管理进行定期检查督查。
33.是否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34.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
(九)劳动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3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是否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危险作业。
36.各有关部门是否对违法用工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国企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7.是否深入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38.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非煤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39.是否加大对打非治违的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发挥威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
40.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猫鼠一家”等腐败行为。
(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
41.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存在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是否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合并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确定市区两级执法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
43.各有关部门执法中是否综合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44.对关停的非煤矿山是否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等措施。
(十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45.区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镇(街道)一级专业监管人员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是否匹配。
46.是否按要求在市级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建设。
47.是否加强专业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
48.是否持续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资金,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
49.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
50.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1.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
52.是否将瞒报、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3.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54.是否能够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55.是否加强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各类防疫场所建筑质量、消防、电气安全管理。
56.是否统筹规划本地区本行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是否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事故风险、行业特点组建专业救援队伍;是否制定科学实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化演练。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