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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
依据法律法规、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等,结合实际,将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进行梳理,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建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二、编制依据
2020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建立健全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作为“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中的一项改革事项。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宁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登记,实行负面清单制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相关链接:http://www.cztn.gov.cn/html/cztn/2022/CNQELQAP_1109/27579.html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