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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协会):
现将《天宁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天宁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个体工商户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促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更便捷、更有效。结合天宁区实际情况,制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序号
经营项目
禁止设立区域
依据
1
所有行业
1.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
2.危房;
3.违章建筑;
4.文物古迹;
5.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常州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第十条(2014年5月14日)
2
被依法征收的房屋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2011年4月9日)
3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院)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2019年3月24日修订
4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2020年11月29日修订
5
开办餐饮服务场所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2018年10月26日修订
6
从事畜禽养殖场所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2014年1月1日颁布
7
从事动物饲养场所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2021年5月1日颁布
8
从事烟草专卖零售场所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中、小学校周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016年7月20日颁布
9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2014年12月12日颁布
10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2013年10月16日颁布
1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2002年11月15日颁布
12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
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013年12月7日颁布
注:本清单将根据法定禁设依据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相关链接:http://www.cztn.gov.cn/html/cztn/2022/CNQELQAP_1109/27584.html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