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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助企纾困相关政策,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考虑到疫情对我区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主动改正的,可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并免予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来向我局提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时,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