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天宁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宁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科学高效地做好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协同应对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境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处置。
1.5 事故分级
按照一次火灾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财产损失,火灾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辖市(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社会单位组成。
2.1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时,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主官担任。必要时总指挥由区长担任。
成员单位:天宁经济开发区、郑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统战部(民宗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天宁公安分局、天宁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天宁分局、天宁生态环境局、市交通执法三大队,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2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1)开发区、郑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负责协助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2)区人武部:根据地方政府需求,协调现役专业力量支援协助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区委宣传部:发生较大以上火灾时,负责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工作。
(4)区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保障工作,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5)区发改局:积极支持消防救援培训、消防救援保障、消防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立项、建设。
(6)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学校、幼儿园等的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保障工作,参与、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指导学校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
(7)区科技局:协调科研院所、直属事业单位研究新工艺、新材料的火灾预防措施。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区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8)区工信局:参与配合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应急处置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支持重大消防改造项目。
(9)区民政局:参与配合做好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应急处置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0)区司法局: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推动实施,做好救援过程中的司法支持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12)区人社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社部门监督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
(13)区住建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做好火灾事故可能威胁的人防工程的保护工作。
(14)区城管局:督促辖区队伍及时清理火灾发生地周边占用消防通道的流动摊点,保障消防车道畅通;督促辖区队伍整治违法搭建,消除火灾隐患。牵头组织对户外广告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环卫设施、作业场所、运输车辆等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全过程加强监管,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防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5)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内容,及时将重大汛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利资源调配;配合做好农机、渔业生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保障工作。
(16)区商务局:配合做好商贸服务等行业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火灾事故救援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7)区文体旅局:配合做好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等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8)区卫健局:组织、协调市区两级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康复工作。
(19)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筹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相关专家到场指导救援。
(20)区市场监管局:对火灾事故现场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21)区总工会:参加企事业单位重特火灾中有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2)团区委:协助做好灭火表现突出青年的表彰、宣传工作。
(23)公安天宁分局:组织公安机关做好火灾发生区域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刑事案件侦办等工作,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群众紧急疏散,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4)天宁交警大队:负责火场交通管制、做好消防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
(25)自然资源和规划天宁分局:协助做好火灾可能威胁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做好火灾事故可能威胁到的森林或重要林业设施保护工作。
(26)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较大火灾以上事故预案制修订工作。负责调度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做好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7)天宁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牵头协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处理。
(28)市交通执法三大队:负责增援人员、扑救物资、需转移伤员和受灾群众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火场交通管制。
2.3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负责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调度指挥等工作。
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4 各级政府和社会单位职责
区政府、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和社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各级政府保障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社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火灾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火灾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设立灭火救援组、综合协调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环境监测组、处置保障组、新闻发布组、专家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如下: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专家技术组、人员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工作组等10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区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2.5.1 综合协调组:区政府办、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公安天宁分局、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灭火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2 灭火救援组: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政府事发地镇(街道)、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天宁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参加。
职责:组织火情侦察,掌握火场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救人、灭火、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2.5.3 专家技术组:区应急管理局、天宁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职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5.4 人员疏散组:区政府办、公安天宁分局、天宁交警大队、事发地镇(街道)参加。
职责:组织摸排、疏散、转移受火灾威胁的人员。
2.5.5 医疗救护组:区卫健局牵头,区工信息局、公安天宁分局、市交通执法三大队、事发地镇(街道)和单位参加。
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区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2.5.6 交通管制组:
公安天宁分局牵头,天宁交警大队、市交通执法三大队、事发地镇(街道)等。
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刑事案件侦破、遇难人员身份识别等工作。
2.5.7 应急保障组:区政府办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天宁交警大队、市交通执法三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街道)参加。
职责:负责保障灭火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5.8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安天宁分局、区文体旅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街道)。
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5.9 环境监测组:天宁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政府办、事发地镇(街道)。
职责:组织对火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动态趋势,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为事故处置提供准确依据,当现场发生环境污染时,采取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的紧急措施。
2.5.10 善后工作组:区政府办、事发地镇(街道),区工信局区、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文体旅局、公安天宁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职责:做好受灾人员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分析火灾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社会面火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督和检查。消防救援大队通过社会面网格化火灾风险防控体系,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扩大监管覆盖面,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火灾风险防控工作。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公安、交警、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要充分利用城市治安防控、道路交通图像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加强火灾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响应。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
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火灾信息和预警发布机制,定期公告火灾信息及形势研判情况,在重点防火季节及时预警,对火灾多发的区域行业及时警示,针对国内外突出火灾及时通报,提示风险、提早防范。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根据火灾等级,按规定立即报告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区委区政府。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5.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应当迅速调派人员和车辆装备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指派相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5.3 分级应对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街道(镇)二级指挥部主要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对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 区级响应
区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火灾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5.4.1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时时跟踪掌握火场态势,实施远程指挥,根据需要就近调派增援力量及灭火所需物资、装备,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视火灾影响和发展态势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区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组织会商火情,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工作。
(3)指挥、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灭火救援工作创造条件。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加强火场周边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撤离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灭火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及所需的灭火剂、装备、物资等。
(6)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供水、供电、供油、交通、通信、气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加强对火场周边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9)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4.2 三级响应
发生其他较大火灾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建议由现场总指挥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按照市火灾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4.3 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建议现场总指挥报请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按照的省、市火灾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省、市工作组指导意见。
5.4.4 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建议现场总指挥报请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相应程序。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按照国务院、省、市火灾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工作组指导意见。
5.4.5 响应调整
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灭火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4.6 响应结束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四级响应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办公室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区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队伍、信息、通信、物资、经费、医疗、交通、技术等资源,全力保障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国家队、主力军。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社会专业力量和驻地部队参与、支援救援救灾工作。
6.2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各级政府要为消防救援队伍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设备提供保障。消防部门要做好各类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能及时开展救援行动。根据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可调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抢险机械设备。
6.3 技术支持保障
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消防和科技部门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报告,建议由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阻断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同时积极组织事故区域故障通信设施抢修,优先保障现场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后,事发地街道(镇)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持道路交通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事发地公安、基层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6.6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后,事发地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进入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公众宣传教育和现场救护技能培训,增强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预防、自救、互救的水平和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抚恤、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1.1 损失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市指挥部立即指派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了解火灾情况,评估火灾损失,核实伤亡数目。
7.1.2 补偿措施
事发地镇(街道)及区有关部门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根据火灾损失评估结果,给予受灾群众适当经济补助。对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按规定迅速进行理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1.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区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工作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灭火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 则
8.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