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苏政办发〔2018〕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30号)以及《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天委法〔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一)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收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二)经审查,拟作出以下处理的,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办理:
1. 依法应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2. 依法作出补正、答复、告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以及调查、听证等程序性处理意见的;
3. 依法作出调解、和解、驳回、维持等实体性处理意见的;
4. 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以及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处分建议等监督处理意见的。
依据上述处理意见,制作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三)经审查,拟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限期履行等纠错性处理意见的,或者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一并授权区司法局集体讨论后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请示或者报告区政府。
1. 有重大行政违法行为;
2. 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3. 其他复杂、敏感事件。
(五)对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宜。
(六)区政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纠错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下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履行或者整改落实。履行或者整改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区司法局。
二、关于区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
(一)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申请人对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二)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区政府委托涉案事项的相应承办部门代理应诉。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复杂、敏感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请示或者报告区政府。
(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判决区政府败诉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应诉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常天依法办〔2020〕7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
(五)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规定处理。行政应诉中需要制作相应法律文书的,区政府授权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执行。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可委托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出庭应诉活动。但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区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
(七)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全部应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结案后,承办部门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进行汇总分析。
三、出具区政府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 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
“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由区司法局负责保管和使用。
四、行政复议案件纠错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纳入考核范围。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