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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园区管理办,机关各部门:
现将《雕庄街道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12日
雕庄街道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常州市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街道各部门、所属村(社区)及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街道党工委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本街道按规定在财政与资产管理局设立审计岗,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本街道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者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岗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专业人员,对内部审计人员的选配应保证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审计岗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经设立和选用,不得随意撤并和更换。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加强审计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保守保密。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岗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审计岗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 的工作汇报,督促审计岗履行职责;
(三)及时批复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 定,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促进审计整改,支持审计岗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支持和督促审计岗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为审计岗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和参加有关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
(六)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研究制定审计岗经济活动等方面规章制度;
(二)对本街道机关各部门、村(社区)、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街道机关各部门、村(社区)、事业单位资金的运用及其效果进行审计;
(四)对本街道机关各部门、村(社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根据管理权限对本街道机关各部门、所属村(社区)集体与事业单位的管理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本街道机关各部门、村(社区)与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街道发包工程 (机关各部门、村、社区、事业单位)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
(八)对本街道、村(社区)、事业单位的工程发包、材料设备采购等业务进行比价审计;
(九)会同本街道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办理本街道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本街道进行的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岗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 部审计,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审核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和相关资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转移、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财务会计 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或者资产等违法行为,采取相应制止措施, 并报告街道主要负责人;
(四)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对被审计对象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处理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在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 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移送处理或者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 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提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建议; 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组成审计组,充分做好审计前期准备,了解被审计单 位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阶段,听取被审计对象情况介绍,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内控制度测试,审查凭证、账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数据,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底稿;
(四)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报送本街道主要 领导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五)经本街道主要领导批准,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并对其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或长期保管各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内部审计结果以 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街道纪委办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本街道纪委、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人员责令改正,并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区以及本街道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岗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省、市、区以及本街道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审计岗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