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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系列讲话精神,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服务,推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上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天宁实际,制定天宁区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
4.《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苏农规〔2020〕9号)
5.《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7号)
6.《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常农规〔2021〕2号)
三、重点内容
1.申报标准。明确了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区级示范社的申报标准。具体标准均参照省、市文件制定。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标准:符合家庭经营标准的家庭农场达到相应的经营规模且与本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运营平稳且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即可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标准:一是组织运行规范,组织运转正常、管理规范有效;二是生产经营良好,守法诚信经营、一定规模实力;三是服务成效明显,为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的对象提供统一服务,统一购买率、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苏合”销售合作联社所售农产品主要来源于成员社的,即可申报区级示范社。
2.评定程序。明确了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区级示范社的评定程序,包括自愿申报、镇级初审、区级核查、发文公布、建立名录5个环节。
3.监督管理。建立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区农业农村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的监测评价工作,且在监测年的5月份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按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分别填报监测表,开发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区级审查并反馈监测意见和建议。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