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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镇、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天宁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硬件与网络系统、软件应用系统、信息化咨询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等的新建、扩建和升级改造的项目,包括与电子政务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等软课题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区级财政资金或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标准统一、整合共享、注重绩效、安全可靠”的原则,以国家、省、市、区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章 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
第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负责规划实施全区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建设,组织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工作要点和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前的技术评审、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竣工验收;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项目咨询专家库,为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区委网信办负责项目的安全性审查指导;
(三)区发改局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负责项目立项和备案;
(四)区工信局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
(五)区财政局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负责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六)区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监督;
(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电子政务重点工作、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八)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申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报送电子政务工作情况报告(包括: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及重点项目),提交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概算等材料。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申报;涉密项目需同时向区保密局申报。
第八条 项目建设(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天宁区电子政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三)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软硬件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五)提供项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清单,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七)投资测算和进度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予审核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
(二)续建、新建、改建的电子政务项目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
(三)凡不支持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运行,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信息,以及未明确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需求的政务信息系统。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召集有关专家,联合会审各单位年度电子政务重点工作、项目计划,汇总提出区级年度电子政务重点工作、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等。
第十一条 年度电子政务重点工作、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等经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或紧急情况需变更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实必须在当年实施的临时性新增项目,应该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申报,经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召集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安排。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方案》)。《项目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电子政务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业务流程、技术架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完整、合理和可行。
第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组织信息化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项目匡算建议。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匡算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共同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取得评审意见书或立项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建设经费。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应用软件开发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测。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单独购买系统开发所需使用的政务云资源,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协调安排,涉及财政资金的,列入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维保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做好竣工决(结)算工作,区审计局按规定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由区审计局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试用3个月,且监理、风险评估等与项目配套的服务实施完成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同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竣工验收会议,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作为电子政务工作目标考核和后续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评审意见、招标文件、中标书、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年度将项目运维情况向区政务大数据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运维单位、运维费用、经费渠道、项目运行情况等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导致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对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实施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或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密类和密码类项目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